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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诉讼问答 处理网络经济纠纷中的优势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8日 来源: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导读]:   居懿律师,上海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居懿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

  居懿,上海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居懿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经济纠纷诉讼问答

1 、哪些经济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凡是经济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只要是与该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 、经济纠纷发生后,如何向法院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



  1 、哪些经济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凡是经济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只要是与该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 、经济纠纷发生后,如何向法院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副本。诉状要整洁,不得乱涂乱改。诉状应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起诉时,还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诉讼费。案件审结后,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有,按大小照比例分担。


  3 、经济纠纷案件的起诉状怎样写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②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争执的焦点、起诉理由及法律根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明的事实、证人姓名和住所。


  尾部。包括署名、盖章、起诉日期和附件等。


  4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需提交哪些附件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应附交原、被告身份证明:①原告是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②被告是法人的,原告应提供其企业登记情况,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原告在起诉的同时,要求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同时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担保书,包括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同时应正确填写本院制作的诉讼保全登记表。


  5 、什么叫;谁主张谁证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此规定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自己提出证据证明。例如甲认为乙欠了自己钱,就要提出乙欠钱的证据,如果乙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也要提出自已的证据。


  6 、经济纠纷案件起诉时需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如对自己所提的主张不实施举证或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原告在起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时,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明、证据:


  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证明,开户银行和帐号。起诉状上的原、被告名称,须与营业执照、合同章相符合,如不一致或被告主体已变更、合并、关闭,需加以说明,并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所在地。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信函、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制件须经过核对。


  送货、提货、托运、运输、验收、发票等凭证。


  货款、工程款、运输费、保管费、租赁费、转让费、劳务费、酬金等结算凭证和有关财务帐目的复印件。


  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有关证明。


  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依据、计算办法及有关证明。


  起诉前自行协商或通过有关部门处理的有关凭证。


  其他与诉讼有关的依据。


  原告在起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时,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必要证据。


  建设、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须提供: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工程承包单位营业执照的原件、技术级别证书,建筑许可证、工程决算书及其审核意见书和工程验收报告等。


  质量纠纷,须提供:质量检验的鉴定报告,如有产品封样验收规定的则应有产品封样的日期、方式等说明和有关实物。


  技术合同纠纷,须提供: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与计划书,技术标准与规范,原始设计与工艺文件以及图纸、表格、数据照片等。


  商标侵权纠纷,须提供: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和核准日期;假冒产品的实物、书证;受损害情况和经济数额的计算依据、证据等。


  专利侵权纠纷,需提供专利证书、被侵权的实物、书证,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异同的具体说明,受损害情况和经济数额的计算依据、证据等。


  涉外经济合同纠纷,须提供:公司章程、商业、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货物提单、装运单。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港澳地区的,须经过公证;如外国的,须经过公证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7 、当事人应该如何举证


  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 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 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二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则免除陈述案件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当事人的自认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得任意撤回其在庭审中所作的自认,除非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所作出的自认与事实不符,并且当时的自诉确属重大误解所致。


  8 、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无需举证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9 、哪些人员不能作为证人


  作证的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


  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


  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


  10 、什么叫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证据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前采取的、对证据加以保护的必要措施。需保全证据的情况有两种: 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 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具体是指:证人生命垂危;具有民事诉讼证据作用的物品极易腐败变质;易于灭失的痕迹。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一般应在起诉以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遥存数据的,一般应向有关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


  证据保全措施的对象主要是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 , 记录证人证言; 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 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 . 获取的证据材料 , 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11 、什么叫担保


  担保,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使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保证措施。担保有两种形式:


   被告提供担保。即在诉讼中,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于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等等。


   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即在民事诉讼中,在原告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申请时,人民法院为了预防原告败诉后不能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而采取的措施。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责令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等等。担保形式,可以是银行担保、现金担保或实物担保。各种担保形式可与查封、扣押等其他强制措施互相取代,以实现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


  12 、担保人要承担什么


  担保人的是监督和保证被担保人履行义务。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者无履行义务能力时,担保人有承担履行义务。担保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13 、什么是财产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14 、什么是诉前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15 、合同纠纷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6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破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该债务人破产。


  17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提供哪些材料


  债务人请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


  债务人企业亏损的书面说明;


  债务人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企业审计后作出的审计报告,以证明该企业已资不抵债;


  企业至破产申请日止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财产情况;


  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已注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


  企业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情况,并列明至破产申请日的帐户余额;


  企业资产抵押情况,包括企业为他人担保或抵押,以及他人尉企业担保或抵押的情况;


  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破产债权数额、债权发生日期和催讨偿还情况;


  企业债务情况表;


  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和财产保全的情况;


  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18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有效的债权凭证,如经诉讼或仲裁的,应附有关法律文书;


  债权发生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债权种类、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


  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详细情况和证据;


  债权人企业法人证明或债权人其他身份证明;


  债务人资产情况;


  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处理网络经济纠纷中的优势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商务交易的新变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经济形态,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经济纠纷,在法治社会,定纷止争无外乎这么几种方式:调解、诉讼、仲裁。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说是最为经济的,然而由于调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商务交易的新变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经济形态,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经济纠纷,在法治社会,定纷止争无外乎这么几种方式:调解、诉讼、仲裁。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说是最为经济的,然而由于调解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那么面对信息时代的网络经济纠纷,诉讼与仲裁将如何应对


  一、基于互联网产生的各种经济纠纷类型


  要分析诉讼与仲裁对信息时代网络经济纠纷如何应对,首先便要清楚究竟存在哪些类型的网络经济纠纷。互联网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新经济的曙光,然而其历程却非一帆风顺,从最初门户网站的风光到互联网经济泡沫的破灭到现在的全面复苏,从只为赚取眼球而无盈利到现在的短信、网络游戏多面开花的盈利方式,互联网经济在短短三四年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就目前而言,互联网经济主要集中在短信邮箱等网络服务、网络游戏、网络广告、电子商务等领域,而基于互联网经济而带来的经济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网络标志纠纷


  网络标志在这里主要指域名和通用网址、网络实名。域名的法律纠纷由来已久,域名作为互联网中数据交换时的唯一识别地址,是为了替换不易记忆的数字地址而设计的一种形象化的代号,这种代号具有唯一性,正是这种唯一性带来了大量的域名纠纷。


  近几年,互联网在全球飞速发展,已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工具。域名是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识别功能,是域名注册人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由于域名有较强的识别性,网络中的访问者一般凭借域名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域名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企业往往尽可能使用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使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立者的商品和服务。在域名上使用驰名商标,还可以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商业宣传,以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访问率。[1]目前全球互联网注册的域名地址达到了6290万个,并且每年以几何数字递增。[2]域名纠纷也越来越多,它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域名合同纠纷。即发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以域名为客体的一种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又包括:


  、域名注册合同纠纷。即在域名的申请注册及使用过程中,依据域名申请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管理注册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合同发生的域名争议。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商务交易的新变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经济形态,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经济纠纷,在法治社会,定纷止争无外乎这么几种方式:调解、诉讼、仲裁。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说是最为经济的,然而由于调



  、域名转让合同纠纷。即在域名的转让过程中,依据域名持有人与域名受让人之间的域名转让合同产生的域名争议。


  、域名委托注册合同纠纷。即在域名的申请注册过程中,依据域名注册的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域名委托注册合同产生的域名争议。


  2、域名侵权纠纷。即域名持有人与商标权人、商号权人等其他民事权利主体之间因域名或商标、商号等权利客体的使用而发生的域名纠纷。此类纠纷发生于域名、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的注册及使用过程中,多表现为一种权利的使用侵犯了另一种在先权利,其性质较为复杂。


  域名合同纠纷可依双方的域名注册合同、域名转让合同、域名委托注册合同以及各国民法、合同法等得到明确的解决,由于有合同依据,相关立法也较为完备,因此在理论及实践中都无争议。域名合同纠纷在实践中尚不多见,上海仲裁委员会曾经受理了一起委托注册域名纠纷案,而域名侵权纠纷由于各国都缺乏相应立法,在纠纷处理实践中争议较大。[3]


  通用网址与网络实名是一种新兴的网络名称访问技术,通过建立通用网址或网络实名与网站地址URL的对应关系,实现浏览器访问的一种便捷方式,只需要使用自己所熟悉的语言告诉浏览器您要去的通用网址既可。通用网址或网络实名的纠纷类型与域名纠纷的类型相似。目前此类纠纷发生数量不多,但随其发展,必将与域名纠纷并驾齐驱。2004年6月就在武汉中院审理了一起网络实名权属争议案。[4]


  电子商务纠纷


  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5]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直较为缓慢,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主要集中在网上购物,如易趣网,淘宝网、卓越网等,这里面发生的纠纷主要体现在:


  1、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由于货不对板、欺诈等多种原因产生的与传统买卖并无多大区别的合同纠纷。


  2、买方或卖方与作为购物平台的商务网站之间的纠纷,由于大量的购物网站还提供中介平台的作用,即类似于大商场将柜台租赁给个体,但由于在虚拟的网络上缺乏具体的审查,导致大量虚假、欺诈的存在,从而引发种种纠纷。


  网络游戏带来的虚拟财产纠纷


  此类纠纷最为特殊。网络游戏创造了一个虚拟的社区,或者说虚拟的社会,参与其中的人需要一定的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来进行游戏,这就使得游戏里的虚拟财产诸如游戏钱币,游戏里的装备武器等具有了一定的使用价值,从而引发了游戏内虚拟财产的现实交易买卖,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虚拟财产现实交易的纠纷。此类纠纷主要有两方面: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商务交易的新变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经济形态,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经济纠纷,在法治社会,定纷止争无外乎这么几种方式:调解、诉讼、仲裁。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说是最为经济的,然而由于调




  1、游戏玩家之间对于虚拟财产交易的纠纷


  2、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关于虚拟财产之间的纠纷。


  网络著作权纠纷


  这类纠纷发生的数量相当多,面也相当广,包括了文字、音像等各个方面。由于网络的传播相当的快捷,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人人都可以在网上复制粘贴下载,这就导致了著作权的保护在网络上难以像传统媒体那样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导致了大量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发生。而大多数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纠纷主要是著作权侵权纠纷。


  电子邮箱、短信、网络广告等其他网上服务带来的纠纷


  目前对于提供收费电子邮件、短信及网络广告等网上服务的内容缺乏相应的规定,这些服务也会带来一些纠纷,但此类纠纷目前发生的数量不多。


  二、诉讼与仲裁在解决网络经济纠纷中的比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网络经济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大都属于摸着石头过河。我们先看看实践中处理的一系列网络经济纠纷案件。


  通过诉讼解决网络经济纠纷的案例


  由于网络经济纠纷缺乏相应的处理先例,同时在网络经济交往方面没有相应的商业惯例,当事人也很少在相关的协议上加入仲裁条款,因此多数当事人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还是选择了诉讼。


  1、网络标志纠纷方面。这方面域名纠纷发生的较多,且在诉讼中处理的实际案例也有不少,但大多数采取诉讼解决的域名纠纷案件都要经过二审才能最终解决。


  如;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辉瑞公司与万用信息网公司域名侵权纠纷案;、;宜家与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域名纠纷案;、;宝洁公司与天地集团域名纠纷案;、;国网公司与卡地亚公司域名纠纷案;、;宝洁公司与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域名纠纷案;等,这几起典型的域名纠纷案件都经过了二审,而且全部集中在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在处理这几起域名纠纷案件时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巴黎公约》,将;杜邦;、;宝洁;等公司的驰名商标与域名对应起来,保护了他们的域名权益。


  在通用网址与网络实名方面,目前实际发生的案例还相当少,主要由于这两项技术尚未全面普及,但网络的发展是相当迅速的,网络实名的运用目前迅速扩大,相应的纠纷的发生也随之而来。如:世纪精剪诉名剪天下及3721网络实名注册侵害商标权案,此案在成都中院的调解下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最后于2003年08月15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名剪天下向世纪精剪正式赔礼道歉;名剪天下向世纪精剪赔偿人民币4万元,并将;世纪精剪;网络实名归还给世纪精剪;3721在协议达成后日内特向世纪精剪提供3年免费世纪精剪网络实名服务并颁发相应的注册证书。[6]武汉亿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及个体经营户王某网络实名侵权纠纷案,该案受理法院武汉中院判定:网络实名与注册商标保护范围不属于同一类或相近类群,3721公司接受王某注册;亿房网;网络实名不构成对;亿房;商标侵权。目前该案是否上诉还不得而知。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商务交易的新变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经济形态,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经济纠纷,在法治社会,定纷止争无外乎这么几种方式:调解、诉讼、仲裁。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说是最为经济的,然而由于调




  2、电子商务纠纷。电子商务类诉讼到法院的案件比较少,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缓慢,另一方面,合同的认定也比较困难,但相信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会大大规范电子商务的操作。目前诉讼到法院的相关案例主要有:;张岩诉金贸网拍公司、国安五龙公司案 ;, 2000年3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易趣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刘松亭案 ; ,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该案是我国首例关于电子合同履行效力的案例;;杨丽华诉易趣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商品信息纠纷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6日受理了此案。


  3、网络著作权纠纷。由于互联网的特性,复制一个作品变成了非常容易的事情。这给作品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著作权案件纠纷在网上发生的相当多,主要是著作权侵权案件,这类案件在法院处理的也比较多,如:;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案;;;吴卫捷诉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案;;;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侵犯著作权案;。


  4、网络游戏带来的虚拟财产纠纷。短短两三年时间,网络游戏在我国迅猛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虚拟财产纠纷在实践中凸现出来。目前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由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而广东首例虚拟人物纠纷案;张勇诉广州网易公司;精灵;网络游戏人物被删案;也与2004年7月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


  仲裁在解决网络经济纠纷中的运用


  诉讼在解决网络经济纠纷的过程中已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且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在处理相关网络经济纠纷的案件中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而仲裁在这方面的运用相比于诉讼,目前显得较为匮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


  1、目前大多数网络经济纠纷案件多为侵权案件,如域名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等都大量存在,而此类侵权案件事先往往没有仲裁协议,也就难以进入仲裁领域。


  2、网络经济纠纷多为新类型的经济纠纷案件。仲裁制度在传统的商事领域有极大的影响力,特别是在传统的国际商事领域,在这些领域发生纠纷寻求仲裁途径解决纠纷已有一种惯性,仲裁制度在国际商事纠纷的处理上也相当成熟,但对于新型的网络经济纠纷而言,尚没有形成通过仲裁去寻求解决的这样一种惯性,加上网络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空白,仲裁在这方面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因此对于首次出现的新型的网络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了法院,选择了诉讼。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商务交易的新变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经济形态,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经济纠纷,在法治社会,定纷止争无外乎这么几种方式:调解、诉讼、仲裁。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说是最为经济的,然而由于调




  3、目前的仲裁制度尚不完善,对于网络经济纠纷这样的新领域,缺乏良好的切入途径。


  尽管如此,各地仲裁委员会也在为适应网络经济纠纷的需求,不断寻求创新,如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就提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为适应网络时代对仲裁工作的客观要求,积极参与相关行业规范的制定,大胆而审慎选聘熟悉网络技术、网络经济的优秀人才担任仲裁员,不断提高仲裁委员会办公自动化水平,大力加强网站建设。; 而北京仲裁委员会也在近年来成功解决了多起关于域名、网络广告、网上购物、网站合作以及网络服务等类型的纠纷。[7]


  在处理网络经济纠纷中诉讼与仲裁的比较


  网络经济纠纷大都属于新类型的经济纠纷,寻律根据比较困难,各地仲裁委员会不敢轻易尝试,因此在仲裁领域尚未积极地展开对涉及网络经济纠纷的处理;而法院则逐渐在运用法律解释的功能,积极受理相关的案件。虽然网络纠纷案件目前主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其实在网络经济纠纷的处理上,仲裁占有如下优势:


  1、管辖权的问题。法院在处理相关网络经济纠纷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管辖权的问题。如域名纠纷上,在域名侵权纠纷中,如何确定侵权地,是注册地还是使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仍然适用民诉法第22条及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域名纠纷案件中究竟是域名注册地还是使用地为侵权行为地此外,大量域名纠纷案件涉及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的跨国纠纷,而其他类型的网络经济也大多具有国际性特点,客观要求其纠纷的解决不受地域、国界之限制。而仲裁实行当事人协议管辖制度,网络经济纠纷的双方可以在世界范围内选择仲裁员或仲裁机构,使双方争议的管辖处于一种预期的确定状态,避免因案件管辖不确定产生的麻烦和拖延。


  2、效率问题。通过诉讼解决往往时间拖得比较长,一般涉及网络经济纠纷的案件,多数打到二审,这往往导致赢了官司却因时间拖的过长而失去了意义。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案件,等到判决下来,也许原本价值很高的虚拟财产已经因为游戏里的情况变化而大大贬值,即使重新获得物品,也已经失去了意义。网络经济的瞬时性、多样性,使当事人对快捷、灵活地解决纠纷有了更高的期待。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商务交易的新变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经济形态,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经济纠纷,在法治社会,定纷止争无外乎这么几种方式:调解、诉讼、仲裁。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说是最为经济的,然而由于调




  1、目前我国涉及网络经济、互联网的主要法律法规。


  网络标志方面:《商标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而半官方机构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则根据上述办法制定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至于通用网址与网络实名方面尚未存在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著作权方面:《著作权法》;《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网上服务方面:《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国外关于互联网、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WTO的《信息技术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电讯服务的附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美国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欧盟的《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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